
本報訊 (記者黃洪濤 通訊員姜偉 楊晨)職工入職后,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,后提出以降薪式覆蓋個人應繳部分怒江橡塑膠廠家,被勞動者拒后仍未補繳。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,能否獲得法院支持?近日,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審結起勞動爭議案件,判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3萬余元。
2023年,小張入職某公司從事汽車噴涂工作,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。兩年后怒江橡塑膠廠家,公司提出可為小張繳納社保,但要求將每面噴涂工資從70元降至65元,用以覆蓋員工個人社保承擔部分。小張對此不同意,堅持要求公司依法繳納。
此后,小張向該公司發出《解除勞動關系通知》,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關系,并申請勞動仲裁。該公司認為,未繳社保系小張個人意愿,公司不應承擔經濟補償責任。仲裁裁決支持小張主張后,該公司不服怒江橡塑膠廠家,訴至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。
法院審理認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》58條、60條規定怒江橡塑膠廠家,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,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,PVC管道管件粘結膠職工個人應繳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。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,不因勞動者個人意愿而除。
本案中,小張入職后,公司即應依法為其繳納社保。公司后來提出的降薪案,雖名義上為“公司承擔全部社保費用”,實則通過削減勞動報酬轉嫁繳費義務。以小張在職期間月均噴涂工作量169面計,每月工資減少845元,出公司自認的員工每月社保個人承擔部分約550元的金額,已構成變相克扣工資,損害勞動者法權益。
該案承辦法官認為,勞動者拒該社保繳納案,屬正當行使權利,不能成為用人單位除繳費義務的責事由。小張拒后,公司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保,其據此行使勞動關系解除權并主張經濟補償金,符法律規定。法院遂判決該公司支付小張經濟補償金3萬余元。該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,判決已生。相關詞條:罐體保溫 塑料擠出設備 鋼絞線 超細玻璃棉板 萬能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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